7195名投资者获赔2.8亿开始到账 泽达易盛因财务造假被罚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1.png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日前,记者在某平台上看到,多名投资者近日发帖称已收到泽达易盛赔偿款。还有网友发帖晒出了收到的赔偿金。


“本案是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尝试,在调解中,合议庭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主要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种种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努力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该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


1、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 泽达易盛因财务造假被罚


2023年4月,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28日,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最终该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总额经测算为2.8亿余元。


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的妥善化解为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的要求,持续优化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注入信心,为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2、个人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


由该案细节可知,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上海金融法院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组织异议投资者、原告特别代表人、被告就异议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开放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直播权限,保障了群体性诉讼投资者的知情权利。


听证会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期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


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其中,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泽达易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各方本着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形成款项支付方案。


据悉,该案中,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案件调解后,赔偿款项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确保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


3、专家:该案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践行保护投资者理念、积累特别代表人诉讼经验、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在专家看来,泽达易盛证券纠纷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泽达易盛及相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均属于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及律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程晓鸣认为,泽达易盛属于在注册制改革以后登陆科创板的企业,其欺诈发行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可见,中小投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该案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完全有必要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黄江东表示,注册制打开企业发行上市入水口的同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是维护“池水”清澈,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妥善处理好在试点注册制下出现的首批欺诈发行案件对于全面注册制平稳启航更具重要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罗培新认为,该案是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各方责任,体现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 “看门人”责任以及实控人等的个人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同时充分发挥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优势,集中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很好地兼顾了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风险化解。通过调解,七千余名投资者获得全额赔付,投资者覆盖面很广,案件的审理做到了公平、适度与均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认为,“和解胜于判决”,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和解体现的是双赢的结果,避免了后面的上诉和执行,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而且由于证券集体诉讼金额的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责大于过,威慑过度。和解能够避免刚性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既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赔偿,又避免被告破产倒闭和市场退出,是证券集体诉讼的更好出路。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民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


股民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公司财务造假: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或歪曲财务信息,导致股民投资损失,股民可以向公司追索赔偿。


2. 内幕交易:如果公司内幕人士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导致股民投资损失,股民可以向内幕人士追索赔偿。


3. 投资顾问错误:如果投资顾问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出现重大错误或欺骗行为,导致股民投资损失,股民可以向投资顾问追索赔偿。


4. 证券交易所违规行为:如果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出现失职行为,导致股民投资损失,股民可以向相关机构追索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股民获得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原因,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和追索。此外,赔偿的金额和方式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二、欺诈上市有什么后果?


欺诈上市是指企业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在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等环节中欺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达到上市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对经济秩序和市场信心产生不良影响,其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责任:欺诈上市违反了相关的证券法规定,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处罚。法律责任可能包括罚款、监禁、市场禁入等。


2.信用受损:欺诈上市行为将导致企业信用受损,投资者对该企业的信任降低,难以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和信赖。企业的声誉受损将对其未来的融资、发展和业务拓展造成负面影响。


3.股价暴跌:一旦欺诈上市被揭穿,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将受到重创,股价可能会迅速下跌。此外,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停牌、强制退市等措施,进一步加剧股价的下跌。


4.投资者损失:欺诈上市使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投资者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但往往难以完全恢复已经遭受的损失。


5.监管加强:欺诈上市事件通常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监管机构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欺诈上市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会对企业自身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会对整个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破坏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守法意识,确保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有哪些?


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虚假陈述:包括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以欺骗投资者或操纵证券市场。


2.内幕交易: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自身或他人的地位,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从中获取非公平的利益。


3.操纵市场:包括通过人为手段人为操纵证券价格、盗用他人账户进行操纵等行为,以牟取非法利益。


4.违规披露:未按照法定要求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


5.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违反信息披露时限、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情况。


6.违反交易规则:包括违反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


7.违反募集资金用途规定:募集资金用于非募集项目、违规投资等行为。


8.违反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包括违反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违反合规要求等行为。


以上仅为常见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具体还需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网友评论:


爱1山的213 :中国第一例吗,希望那些弄虚作假的能有所警醒


擦干净鸡儿 :这是机构被埋进去了吧,不然散户想都不要想


快铁素大强 :就应该要这样,对得起投资人吗


巴巴操盘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鱼子酱的卡路里 :才七千多人,这是私募吧,公募的话人数应该几十万至少,如果是公募的话能赔到位吗?


新侠客行 :重大进步!侠哥也遇到类似的索赔,正在整理资料争取索赔成功!


全球集网 » 7195名投资者获赔2.8亿开始到账 泽达易盛因财务造假被罚
原文链接:http://www.qqji.com/7195mingtouzizhehuopei2.8yikaishidaozhang/,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欢迎 访客 发表评论